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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
縣道路線編 |
鄉道路線編號標誌 |
省(市)界標誌 |
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國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 |
用於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經過省(市)交界之處。設於省(市)交界點或適當處所,標誌所指之省(市)名為行車即將進入之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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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東行 |
直行方向 |
左右轉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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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行駛之方位。 |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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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方向 |
直行後右轉 |
地名標誌 |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 |
地名里程標誌 |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
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00公尺至一五0公尺之間。 |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
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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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坡道預告 |
慢速車靠右 |
高速公路指引標誌 |
車道指示標誌 |
方向里程標誌 |
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0公尺之處。 |
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
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
用於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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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名標誌 |
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 |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 |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 |
高速公路出口編號標誌 |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 |
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處。 |
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 |
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00公尺處。 |
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編號,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樁里程牌之里程數為出口編號標誌之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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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務區 |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 |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 |
高速公路出口標誌 |
路況廣播標誌 |
用以指示前有服務區及其距離里程。分別設於距離服務區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 |
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 |
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 |
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 |
用以指示行車路段內收聽路況廣播之廣播電台頻率。得設於公路上該電台頻道涵蓋範圍起點或其他適當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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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處標誌 |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 |
救護站標誌 |
修理站標誌 |
人行地下道標誌 |
用以指示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 |
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位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
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離修理站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
用以指示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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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橋標誌 |
加油站標誌 |
電話標誌 |
渡口標誌 |
餐旅服務標誌 |
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 |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設於距離加油站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 |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
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0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餐旅服務及休憩設施。設於距離餐旅服務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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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預告標誌 |
安全方向 |
調撥車道分向線 |
附牌 |
車輛故障 |
施工標誌 |
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 |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
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迴轉。 |
為主標誌牌之輔助標誌,凡主標誌牌無法完全表達設置目的(如特定管制時段或車種)等,或僅為說明、教育性質者,得設置之。 |
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 |